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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修订《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》

来源:未知来源 时间:2025-04-28 14:05:56浏览次数:32次

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费,按照《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》(商消费发〔2025〕84号)有关规定,国家税务总局对《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(试行)》作如下修改:

  一、将第一条修改为:“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决定,按照离境退税有关政策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”

  二、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:“退税商店,是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、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。”

  三、将第三条、第五条、第六条中的“省税务局”修改为“主管税务机关”。

  四、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:“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、B级或M级”。

  五、删去第三条第四项,将第五项调整为第四项。

  六、将第四条修改为:“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,填写《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》(附件1),直接或者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。

 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条件,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完成备案,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。有关新增备案商店情况,及时报告省税务局。”

  七、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的“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,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。”

  八、将第七条中的“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”修改为:“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”。

  九、将第八条、第十条第六项中的“增值税普通发票(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)”修改为“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(普通发票)”。

  十、将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:“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200元人民币”。

  十一、将第二十一条中的“以离境的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(含增值税)为依据,退税率为11%,计算应退增值税额”修改为“以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(含增值税)以及规定的退税率为依据,计算应退增值税额”。

  十二、将第二十二条中的“10000元人民币”修改为“20000元人民币”。

  十三、将附件1《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》中的“省税务局意见”修改为“主管税务机关意见”;删去“主管税务局”“省税务局主管处室”以及“省税务局分管副局长”。

  此外,对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和修改。

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《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(试行)》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,重新发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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